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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執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張育維 相 對 人 立佳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廣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參拾伍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 (下同)107年3月20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行 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 (下同)350,00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7年3月20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 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2.資方同意給付勞方 350,000元,資方同意於107年4月3日以銀行匯款方式匯入原 薪資帳戶(土地銀行分行)」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 人尚未給付之350,0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 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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