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林郁珮
相 對 人 都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仲春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所處理有關
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貳佰柒拾貳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10月25日經新
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
對人應返還聲請人106 年10月份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新臺幣
(下同)272 元在案,
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
爰依法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
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
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獨任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成立
內容為:「■成立,成立原因: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
2.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預告工資10日8,666 元、
資遣費4,333
元、106 年10月7 日工資866 元、及106 年10月1 日至106
年10月12日工資9,532 元,上述共計23,397元,扣除勞方勞
工保險106 年9 月自付額555 元及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371
元及扣除勞工保險106 年10月份自付額407 元及勞方同意資
方先行扣除106 年10月份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272 元,綜上
資方應給付勞方21,792元,並於會議現場以現金給付予勞方
,不另立據,且經勞方點收
無訛。(勞方確認簽收:林郁珮
)。3.勞資雙方同意如全民健康保險局未扣勞方106 年10月
份全民健康保險費用,資方應於收到106 年10月份全民健康
保險帳單10日內將其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返還予勞方。資方
應將上述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逕匯入勞指定帳戶(中國信託
822 新板特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林郁
珮)。4.(略)。5.(略)。」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3 至4 頁)。惟相對人未依協議第3
款為履行,相對人尚有106 年10月份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27
2 元未給付
等情,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