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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執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林郁珮 相 對 人 都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貳佰柒拾貳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10月25日經新 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 對人應返還聲請人106 年10月份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新臺幣 (下同)272 元在案,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依法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 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獨任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成立 內容為:「■成立,成立原因: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 2.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預告工資10日8,666 元、資遣費4,333 元、106 年10月7 日工資866 元、及106 年10月1 日至106 年10月12日工資9,532 元,上述共計23,397元,扣除勞方勞 工保險106 年9 月自付額555 元及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371 元及扣除勞工保險106 年10月份自付額407 元及勞方同意資 方先行扣除106 年10月份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272 元,綜上 資方應給付勞方21,792元,並於會議現場以現金給付予勞方 ,不另立據,且經勞方點收無訛。(勞方確認簽收:林郁珮 )。3.勞資雙方同意如全民健康保險局未扣勞方106 年10月 份全民健康保險費用,資方應於收到106 年10月份全民健康 保險帳單10日內將其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返還予勞方。資方 應將上述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逕匯入勞指定帳戶(中國信託 822 新板特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林郁 珮)。4.(略)。5.(略)。」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3 至4 頁)。惟相對人未依協議第3 款為履行,相對人尚有106 年10月份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27 2 元未給付等情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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