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張峻菘
相 對 人 永雄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振華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七日所處理有關
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
強
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
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等爭議,於民國
(下同)107年4月1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
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新台幣
(下同)75,000元,相對人僅給付其中35,000元後未為再給
付,
爰請求
鈞院准予強制執行剩餘40,000元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7年4月17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
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⒉資方給付勞方和解
金75,000元(和解項目:規還勞方提繳6%提繳薪扣款、薪資
、
資遣費、醫療費用等。)前數金額勞方同意資方分兩期給
付。請勞方於107年4月18日下午至公司(新北市○○區○○
街○○巷○弄○號2樓)找會計陳小姐取第一筆金額35,000元。資
方請勞方於107年5月20日下午至公司找會計陳小姐取第二筆
金額40,000元。資方同意至全部金額履行完畢,第一筆未如
期給付,第二筆金額視為一次到期。另,如未如期給付,同
意加計延遲法定利息。」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
陳報狀為證,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
相對人尚未給付之40,0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規定,
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