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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執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謝瑞鋐 相 對 人 立佳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廣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所處理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有關 調解方案之金額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資方即相對 人立佳不動產有限公司以分二期方式給付,第一期金額新台幣伍 萬元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以轉帳方式匯入勞方即聲請 人謝瑞鋐原領薪資帳戶,第二期金額新台幣陸萬玖仟玖佰壹拾貳 元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以轉帳方式匯入勞方即聲請人謝瑞 鋐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其中新台幣 陸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 年4月30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 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 )69,912元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有關調解方案之金 額119,912元,資方以分2期方式給付,第1期金額50,000元 於107年5月25日以轉帳方式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第2期 金額69,912元於107年6月5日以轉帳方式匯入勞方原領薪資 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惟相 對人尚有69,912元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7 年5月2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70697973號函所附聲請人與相對 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 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69,912元調解成立部分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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