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謝瑞鋐
相 對 人 立佳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賀廣萍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所處理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有關
調解方案之金額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資方即相對
人立佳不動產有限公司以分二期方式給付,第一期金額新台幣伍
萬元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以轉帳方式匯入勞方即聲請
人謝瑞鋐原領薪資帳戶,第二期金額新台幣陸萬玖仟玖佰壹拾貳
元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以轉帳方式匯入勞方即聲請人謝瑞
鋐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其中新台幣
陸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
年4月30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
方調解成立在案,
惟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
)69,912元未給付,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
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有關調解方案之金
額119,912元,資方以分2期方式給付,第1期金額50,000元
於107年5月25日以轉帳方式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第2期
金額69,912元於107年6月5日以轉帳方式匯入勞方原領薪資
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惟相
對人尚有69,912元未履行
等情,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7
年5月2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70697973號函所附聲請人與相對
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
堪信屬實。是聲請
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69,912元調解成立部分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