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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執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50號 抗 告 人 立佳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廣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瑞鋐間因107年度勞執字第50號准予強制 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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