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50號
抗 告 人 立佳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賀廣萍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謝瑞鋐間因107年度勞執字第50號准予
強制
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再為抗告者,亦同。」,則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惟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