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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執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陳素芬 相 對 人 邑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貳拾捌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 制執行。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薪資等爭議,於民國 (下同)107年5月17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 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 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111,728元,相對人於107年5月 19 日給付第一期款2萬元後,至今仍未為給付剩餘款項, 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 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7年5月17日調解成立 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⒉勞 資雙方合意:資方給付新台幣111,728元予勞方陳素芬,以 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⒊上述款項新台幣111,728 元,資方分三期給付。第一次,資方給付新台幣20,000元, 於107年5月19日下午五點前以ATM轉帳匯入勞方陳素芬土地 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內。第二次,資方給付新 台幣30,000元,於107年6月5日下午五點前轉帳匯入勞方陳 素芬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內。第三次,資 方給付新台幣61,728元,於107年7月5日下午五點前轉帳匯 入勞方陳素芬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內。⒋ 公司依約履行後,勞資雙方均不得再就本爭議案件衍生之一 切權利作任何訴求或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民事陳報狀、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 0-00000-0)存摺內頁影本為證,是客觀上足以判斷相對人於 107年5月19日匯款2萬元後,今仍未為給付剩餘款項91,72 8元;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91,728元為強制執 行,信屬實,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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