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陳素芬
相 對 人 邑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維康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所處理有關
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貳拾捌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
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薪資等爭議,於民國
(下同)107年5月17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
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
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111,728元,
惟相對人於107年5月
19 日給付第一期款2萬元後,至今仍未為給付剩餘款項,
爰
請求
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
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7年5月17日調解成立
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⒉勞
資雙方
合意:資方給付新台幣111,728元予勞方陳素芬,以
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⒊上述款項新台幣111,728
元,資方分三期給付。第一次,資方給付新台幣20,000元,
於107年5月19日下午五點前以ATM轉帳匯入勞方陳素芬土地
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內。第二次,資方給付新
台幣30,000元,於107年6月5日下午五點前轉帳匯入勞方陳
素芬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內。第三次,資
方給付新台幣61,728元,於107年7月5日下午五點前轉帳匯
入勞方陳素芬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內。⒋
公司依約履行後,勞資雙方均不得再就本爭議案件衍生之一
切權利作任何訴求或主張。」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民事
陳報狀、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
0-00000-0)存摺內頁影本為證,是客觀上足以判斷相對人於
107年5月19日匯款2萬元後,
迄今仍未為給付剩餘款項91,72
8元;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91,728元為強制執
行,
堪信屬實,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