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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執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劉貞星 相 對 人 崇光明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7 年3 月22日經新北市政府勞 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尚有 新臺幣(下同)135 萬元未依協議履行,依法聲請裁定就 135 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 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 解方案,本案調解成立。2.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45 萬元和解 金,自107 年4 月20日起至109 年8 月20日止,按月於每月 20日前給付勞方每月5 萬元,至全部償完為止,並將上開金 額分期給付匯入至勞方劉貞星彰化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00,戶名:劉貞星)。如有遲延一期未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有135 萬 元未為給付等情,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為證 ,信屬實(見本院卷第6 頁正背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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