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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執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江淑惠 相 對 人 統鮮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銘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移送前來(案號:107 年度勞執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捌佰壹拾柒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加班費爭議,於民 國107 年5 月10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為勞資爭議調解,雙 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加班費新臺幣(下同 )817 元,相對人未依約履行,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加班費之爭議,前經臺北市 政府勞動局轉介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07 年5 月10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同意給 付勞方主張之加班費817 元,並於107 年6 月6 日匯入勞方 原領薪資帳戶。」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 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內頁影本為證,信屬實。 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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