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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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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執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洪志評 相 對 人 艾柏頓床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三月七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 人新臺幣貳萬肆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等爭議,於民 國(下同)107年3月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 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 幣(下同)111,000元,就尚未給付之24,000元,爰請求鈞 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 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7年3月7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 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⒉(非本件聲請人 )⒊(非本件聲請人)⒋有關調解方案第3項之金額111,000 元,資方於107年3月8日以現金先行給付81,000元予勞方洪 志評,餘額30,000元資方以分期方式匯款給付,資方應於 107年4月10日起按月匯給1,500元予勞方洪志評直至付完為 止。⒌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07年8 月22日陳報狀、存摺內頁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 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24,0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 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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