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吳聰燿
相 對 人 邑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維康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所處理
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肆仟柒佰零陸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107 年
7 月19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
,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聲請人為此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 項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
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勞資調解
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其中調解成立
內容關於第2 項:「…2.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新臺幣4706元
,資方(即相對人)應於107 年7 月23日匯入勞方(即聲請
人)帳戶。…」之調解成立部分,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
迄未履行
等情,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7 年7 月19日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件為憑,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