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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執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吳聰燿 相 對 人 邑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肆仟柒佰零陸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107 年 7 月19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 ,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聲請人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 項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勞資調解 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其中調解成立 內容關於第2 項:「…2.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新臺幣4706元 ,資方(即相對人)應於107 年7 月23日匯入勞方(即聲請 人)帳戶。…」之調解成立部分,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 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7 年7 月19日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件為憑,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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