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陳榆文
相 對 人 艾柏頓床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文雄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三月七日所處理有關
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
人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
資遣費等爭議,於民
國(下同)107年3月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
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
幣(下同)117,000元。因相對人均係以3,500元匯入同為相
對人員工,聲請人配偶之帳戶,故該3,500元應拆為1,700元
為聲請人所有,其餘1,800元為聲請人配偶之
資遣費,故計
算後就尚未給付之23,200元,
爰請求
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
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7年3月7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
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⒉有關調解方案第
1 項之金額117,000元,資方於107年3月8日以現金先行給付
87,000元予勞方陳榆文,餘額30,000元資方以分期方式匯款
給付,資方應於107年4月10日起按月匯給1,700元予勞方陳
榆文直至付完為止。⒊(
非本件聲請人)⒋(非本件聲請人
)⒌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
」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07年8月
22日
陳報狀、存摺內頁影本為證,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
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23,2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
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