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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執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李淳暄 相 對 人 磊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 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及工資爭議 ,於民國107 年5 月15日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 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 及工資新臺幣55,600元,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爰依法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工資爭議,前經臺北 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107 年5 月15日調解成立在案, 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資遣費及工資 )以55,600元達成和解,勞方同意上開金額由資方分3 期給 付,第1 期為107 年8 月5 日,第2 期為107 年9 月5 日, 各給付18,533元,第3 期為107 年10月5 日,給付18,534元 ,資方應與每期到期日前各匯入勞方原薪轉帳戶,上開分期 ,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並給付法定利息。」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為證。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有 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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