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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執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林敬智 相 對 人 艾柏頓床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七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於其中新 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等爭議,於 民國107 年3 月7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 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就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等 共新臺幣(下同)29,300元未依約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資遣費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工局轉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7 年3 月7 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 同意調解方案。…3.有關調解方案第2 項之金額172,500 元 ,資方於107 年3 月8 日以現金先行給付132,500 元予勞方 林敬智,餘額40,000元資方以分期方式匯款給付,資方應於 107 年4 月10日起按月匯給1,800 元予勞方林敬智直至付完 為止。…5.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 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為證,堪信屬實。且就相對人於107 年4 月3 日、107 年 5 月4 日、107 年6 月7 日、107 年7 月19日分別匯入聲請 人配偶陳榆文帳戶之3,500 元、3,500 元、3,500 元、7,00 0 元,聲請人主張各期給付金額中各1,700 元合計6,800 元 為相對人應給付陳榆文之款項,其餘10,700元為相對人應給 付聲請人之款項,並提出存摺內頁、身分證、LINE對話紀錄 為證,且聲請人之配偶陳榆文對於相對人在另案即本院107 年度勞執字第70號請求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請求金額即係扣 除相對人已付之6,800 元,亦有上開裁定可按。從而,聲請 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29,300元准予強制執行,即 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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