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林敬智
相 對 人 艾柏頓床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文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七日所處理有關
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於其中新
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
資遣費等爭議,於
民國107 年3 月7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
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就應給付聲請人
資遣費等
共新臺幣(下同)29,300元未依約履行,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資遣費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工局轉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7
年3 月7 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
同意調解方案。…3.有關調解方案第2 項之金額172,500 元
,資方於107 年3 月8 日以現金先行給付132,500 元予勞方
林敬智,餘額40,000元資方以分期方式匯款給付,資方應於
107 年4 月10日起按月匯給1,800 元予勞方林敬智直至付完
為止。…5.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
給付。」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為證,
堪信屬實。且就相對人於107 年4 月3 日、107 年
5 月4 日、107 年6 月7 日、107 年7 月19日分別匯入聲請
人配偶陳榆文帳戶之3,500 元、3,500 元、3,500 元、7,00
0 元,聲請人主張各期給付金額中各1,700 元合計6,800 元
為相對人應給付陳榆文之款項,其餘10,700元為相對人應給
付聲請人之款項,並提出存摺內頁、身分證、LINE對話紀錄
為證,且聲請人之配偶陳榆文對於相對人在另案即本院107
年度勞執字第70號請求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請求金額即係扣
除相對人已付之6,800 元,亦有
上開裁定
可按。從而,聲請
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29,300元准予強制執行,
即
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