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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小上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小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宓哲平 被 上訴人 固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宏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25 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6 年度板勞小字第68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一、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同意原審判決侵權損害不成立。上訴 人已提供通聯紀錄,也請證人陳石斌、柯志輝於民國107 年 1 月11日出庭作證,被上訴人亦承認當時是電話中同意上訴 人先付張守德、陳石斌之工資,上訴人也有他們的同意書, 被上訴人也非常清楚、不曾否認。陳石斌及張守德的筆錄也 很清楚。因老闆不願幫低層工人辦勞健保,才會有人力公司 產生。上訴人只想拿回辛苦賺來的工資新臺幣(下同)18,4 00元,請法院告知應向何人討回這18,400元等語。 三、經查: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既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 令及其具體內容,亦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自難認係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對原判決提起 上訴。從而,本件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於 上訴狀中聲請本院告知其工資之請求對象一節,涉及法律諮 詢,非職司審判之法院得以回應,附此敘明。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 準用第436 條之19條第1 項規定,確定其數額為1,500 元, 並應由上訴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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