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宏裕
訴訟
代理人 劉又銓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台灣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
度勞訴字第103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參佰捌拾玖萬零肆佰玖拾柒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