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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宏裕 訴訟代理人 劉又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 度勞訴字第103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參佰捌拾玖萬零肆佰玖拾柒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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