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環織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
代理人 陳碩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侍治國因107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參拾捌萬陸仟捌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合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