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140號
原 告 張允誠
訴訟
代理人 林正杰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力溢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陳美香
訴訟代理人 吳麗如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
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原告訴訟代理人請協同原告到庭。
被告訴訟代理人請提出被告公司107年3月、4月份維修金額表,
並請作成如附表6的每日各時段維修統計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