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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原   告 張允誠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力溢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陳美香 訴訟代理人 吳麗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 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訴訟代理人請協同原告到庭。 被告訴訟代理人請提出被告公司107年3月、4月份維修金額表, 並請作成如附表6的每日各時段維修統計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