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素靜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錩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勞訴字第142號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捌拾伍萬零柒佰肆拾肆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零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