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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素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錩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勞訴字第142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捌拾伍萬零柒佰肆拾肆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零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