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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吉昌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源 被 上訴人 王楷勻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於民國108年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19,1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   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