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吉昌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和源
被
上訴人 王楷勻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
裁判費,
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於民國108年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19,1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
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