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來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信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
勞字第166 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佰貳拾參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