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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來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信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 勞字第166 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佰貳拾參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