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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69號 原   告 陳泳錤 訴訟代理人 蔡家瑋律師 被   告 捷勝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益 訴訟代理人 楊登翔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 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本件就原告任職日期、平均工資金額及抵銷部分仍有疑義,有調 查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