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169號
原 告 陳泳錤
訴訟
代理人 蔡家瑋
律師
被 告 捷勝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益
訴訟代理人 楊登翔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
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本件就原告任職日期、平均工資金額及抵銷部分仍有疑義,有調
查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