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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88號 原    告 蕭之祥 被    告 吉得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素蟳 被    告 吳家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 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10月2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 3 件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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