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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精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光偉因107年度勞訴字第50號給 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 棄。上開廢棄部份,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查原判決主文 第一項係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 零玖元及自107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是此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壹拾貳萬柒仟零玖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伍元。至於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係 命上訴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被上訴人,此部分係因非財 產權而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從而,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 仟肆佰玖拾伍元(計算式:1,995元+4,500元=6,49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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