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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0號 原   告 蔡宗翰 訴訟代理人 郭佩君律師 被   告 皇品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賢友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 午十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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