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優琦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玉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雅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玉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因107年度勞訴字第80號給付退休
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台幣柒拾伍萬柒仟肆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壹
萬貳仟參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