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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淑芬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永大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傳井 上列上訴人與永大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勞訴字第 8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經原審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4 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 萬8,524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 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本件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 萬 9,2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