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淑芬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永大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傳井
上列上訴人與永大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勞訴字第
82號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經原審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4 萬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5 萬8,524 元,
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
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本件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 萬
9,2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