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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文欽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福星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勞訴字第8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原審核定為 新台幣伍佰肆拾伍萬捌仟肆佰肆拾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捌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 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本件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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