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文欽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福星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柏宏
上列
當事人間因107年度勞訴字第89號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原審核定為
新台幣伍佰肆拾伍萬捌仟肆佰肆拾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
幣捌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
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
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本件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