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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阮白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龍電器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勞訴字第 96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 萬9,8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