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98號
原 告 廖秀雲
訴訟
代理人 吳文華
律師
被 告 世東金屬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添成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徐欣瑜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6
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
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分之四,餘
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