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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8號 原   告 廖秀雲 訴訟代理人 吳文華律師 被   告 世東金屬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添成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徐欣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6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 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分之四,餘 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