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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蕭奕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偉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蕭奕彰為偉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 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偉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 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 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偉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勝公司 )已報請清算完結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請求指 定蕭奕彰為公司簿冊保管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提出股東同意書、簿冊保管人 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單、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各1份為 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506號、107 年度司司字第97號卷宗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前聲報於民 國106年12月1日就任為偉勝公司之清算人,於106年12月25 日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司字第506號函核備清算人就任;107 年3月20日清算完結後,復經於107年5月4日以107年度司司 字第97號函准予清算終結備查在案。從而,聲請人聲請指定 簿冊保存人,核無不合,斟酌聲請人前為偉勝公司之董事、 清算人,對於公司之業務及簿冊文件甚為熟悉,由其擔任偉 勝公司簿冊之保存人,至為合適,爰指定聲請人為偉勝公司 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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