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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交付公司簿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林惠敏 代 理 人 吳文虎律師 相 對 人 金門海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公司簿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其自民國106 年4 月1 日起任相對人之監察 人,嗣聲請人發現相對人之會計資料所載流水帳目中,自10 6 年4 月起至同年8 月止,每月均載有償還股東債款之記載 ,顯違反公司法規定,亦未依規定提出106 年4 月以前與股 東間之借款憑證等。詎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18 規定要求相對 人之法定代理人劉建國提供如聲請人之請求事項所載簿冊資 料交付聲請人查核時,竟遭拒絕。而聲請人委託律師於107 年8 月20日陪同聲請人前往相對人處查閱時,相對人之法定 代理人卻僅提出如上所述106 年4 月至8 月一小部分短期間 之流水帳冊,且多數欠缺相關憑證,致無法從查閱。又聲請 人已依公司法第218 條規定代表公司委託吳文虎律師審核相 對人之業務及財務狀況,並支付律師委任費新臺幣( 下同) 6 萬元,此項費用係聲請人代表相對人支付,應由相對人返 還聲請人,為此,依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規定提出本件請求 等語。其請求事項為: 命相對人將下列資料以明確影印本 交付聲請人查核: ㈠公司章程。㈡公司變更過程。㈢股東會 決議事項之議事錄。㈣自104 年至107 年6 月30日止之業務 及財務簿冊文件。命相對人向聲請人支付律師費用6 萬元 。 二、按公司裁定解散事件,有限責任股東聲請法院准其檢查公司 帳目、業務及財產事件,股東聲請法院准其退股及選派檢查 人事件,其聲請應以書面為之,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定有明 文。而該條文所謂「有限責任股東聲請法院准其檢查公司帳 目、業務及財產事件」係指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依公司法 118 條第1 項之聲請而言。查,聲請人聲請意旨既自陳為相 對人之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18 條第1 項規定,其自得隨時 調查相對人之業務及財務狀況並查核簿冊文件,倘聲請人因 查核所需請求相對人交付公司相關簿冊而遭拒絕時,應循訴 訟程序解決,非屬非訟事件法關於商業非訟事件程序處理之 範疇,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95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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