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25號
債 權 人 奇易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紀為
債 務 人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貳萬柒仟陸
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柒萬零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玖萬貳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壹萬柒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