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00號
債 權 人 易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笠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開公司之
代 表 人 李嘉豪
債 務 人 科筆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欽娥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陸拾萬柒仟貳佰
元,及依
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