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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260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06號 債 權 人 艾克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瑞華 債 務 人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展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壹萬捌仟陸   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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