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得比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榮元
債 務 人 侯榮元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九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伍萬陸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
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