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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333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34號 債 權 人 姜豐年 債 務 人 籃球部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翰 債 務 人 許明翰 一、㈠債務人籃球部落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壹仟伍佰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   ㈡債務人許明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陸拾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項債務人許明翰應給付之金額,    於債務人籃球部落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前項之本金超過柒佰    陸拾萬元部分,債務人許明翰免除給付義務。   債務人籃球部落股份有限公司、許明翰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   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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