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34號
債 權 人 姜豐年
債 務 人 籃球部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明翰
債 務 人 許明翰
一、㈠債務人籃球部落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壹仟伍佰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
㈡債務人許明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陸拾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項債務人許明翰應給付之金額,
於債務人籃球部落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前項之本金超過柒佰
陸拾萬元部分,債務人許明翰
免除給付義務。
債務人籃球部落股份有限公司、許明翰如不同意
上開應給付
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