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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338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86號 債 權 人 聯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芷瑄 債 務 人 新板御賞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陸仟捌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壹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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