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86號
債 權 人 聯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芷瑄
債 務 人 新板御賞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陸仟捌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壹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