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43號
債 權 人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南光
債 務 人 勝順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陽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捌仟玖佰貳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每日以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
違約
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