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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418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82號 債 權 人 呈祥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賢勇 債 務 人 顏錦銘即源銘實業社 債 務 人 日勝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錦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零捌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本件利息須   自退票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聲請駁回,如不服該   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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