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12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高秀秀
債 務 人 茂廷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文輝
人
債 務 人 楊青青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柒萬玖仟
捌佰伍拾叁元,及依
聲請狀附表一所計算之利息與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伍萬捌仟零壹拾壹元捌角肆
分,及依
聲請狀附表二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