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590號
債 權 人 實德環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海威
代 理 人 李威廷
律師
債 務 人 何新裕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玖萬陸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㈡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六年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年息百分之八之
遲延利息。
㈢港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六年二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年息百分之八之遲延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