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6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53號 債 權 人 台北南鴻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正大汽車輪胎企業社       (原負責人李煥樟已於107年6月2日死亡)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為正大汽車輪胎企業社即李煥樟,查該債務人係為獨 資之企業社,而該負責人李煥樟於聲請前即已死亡,並非適 格之當事人,而正大汽車輪胎企業社亦無適格之法定代理人 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 補正:「一、債務人現在之法定代理人。二、債務人現在之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債權人 已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 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