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53號
債 權 人 台北南鴻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正大汽車輪胎企業社
(原負責人李煥樟已於107年6月2日死亡)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為正大汽車輪胎企業社即李煥樟,查該債務人係為獨
資之企業社,而該負責人李煥樟於聲請前即已死亡,並
非適
格之當事人,而正大汽車輪胎企業社亦無適格之
法定代理人
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
補正:「一、債務人現在之法定代理人。二、債務人現在之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債權人
已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
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