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607號
債 權 人 張秀夏
律師即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債 權 人 王戊昌會計師即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債 務 人 全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瑞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貳佰肆拾陸元柒角伍分,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