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081號
債 權 人 廣進防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林堂
債 務 人 合宏工程行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債務人合宏工程行之負責人
經查為
第三人郭琮佑,並
非
聲請狀所寫之李岱
諭,請說明本件所請求之對象係合宏工程
行或李岱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