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80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081號 債 權 人 廣進防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林堂 債 務 人 合宏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合宏工程行之負責人經查第三人郭琮佑,並   聲請狀所寫之李岱,請說明本件所請求之對象係合宏工程   行或李岱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