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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00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059號 債 權 人 家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耀 債 務 人 林璞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及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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