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3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黃振德
債 務 人 政志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明鎮
債 務 人 黄伯燕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叁萬零
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