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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135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52號 債 權 人 陳素雅 債 權 人 晟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春霖 債 權 人 普惠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珍 債 權 人 淞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春霖 前列陳素雅、晟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普惠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淞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債 務 人 全順冷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文 債 務 人 昕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晏羽 債 務 人 鄭羽良 一、債務人全順冷凍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素雅給付新臺幣   (下同)叁拾捌萬玖仟伍佰壹拾元,及自聲請狀附表編號一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鄭羽良應向債權人晟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   (下同)壹佰萬元,及自聲請狀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起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鄭羽良應向債權人普惠食品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   (下同)參佰肆拾肆萬元,及自聲請狀附表編號三至編號六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昕鮮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淞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元,及自聲請狀附表編號七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昕鮮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素雅給付新臺幣(下   同)伍拾陸萬伍仟零伍拾元,及自聲請狀附表編號八所示之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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