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52號
債 權 人 陳素雅
債 權 人 晟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春霖
債 權 人 普惠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珍
債 權 人 淞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春霖
前列陳素雅、晟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普惠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淞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債 務 人 全順冷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文
債 務 人 昕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晏羽
債 務 人 鄭羽良
一、債務人全順冷凍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素雅給付新臺幣
(下同)叁拾捌萬玖仟伍佰壹拾元,及自
聲請狀附表編號一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鄭羽良應向債權人晟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
(下同)壹佰萬元,及自
聲請狀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起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鄭羽良應向債權人普惠食品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
(下同)參佰肆拾肆萬元,及自聲請狀附表編號三至編號六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昕鮮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淞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元,及自聲請狀附表編號七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昕鮮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素雅給付新臺幣(下
同)伍拾陸萬伍仟零伍拾元,及自聲請狀附表編號八所示之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
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