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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135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5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建成 債 務 人 御寶三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煜文 債 務 人 賴煜文 債 務 人 賴桂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八計算之利息,與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玖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三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捌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三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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