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21號
債 權 人 東山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珍
債 務 人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
十九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吳慧文」之記載,應更正為「彭國豪」。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