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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35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21號 債 權 人 東山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珍 債 務 人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 十九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吳慧文」之記載,應更正為「彭國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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