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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352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23號 債 權 人 春林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蘇秀慧 債 務 人 潤豐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敏雄 人           樓 債 務 人 碩耘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玫君 一、債務人潤豐建材有限公司、蔡敏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下同)陸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潤豐建材有限公司、蔡敏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下同)叁拾肆萬叁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碩耘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叁拾肆萬叁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上開第二項及第三項命給付之金額,如任一債務人給付時,   其餘債務人於給付之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五、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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